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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某等故意杀人、非法持有枪支案

2010-04-29 13:55:15 来源:李继华


陈某等故意杀人、非法持有枪支案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陈某等故意杀人、非法持有枪支案

        案情概括: 2006年2月某日,被告人黄某、陈某等人在东莞某酒吧消费,因不愿付帐而与酒吧老板发生争执,经调解后黄某付钱离去,怀恨在心,意欲报复,当日20时许,黄某纠集陈某等人,持2把猎枪、一刀前往那酒吧,在酒吧门口,威胁酒吧老板,进入酒吧内,酒吧老板不从,黄某遂向酒吧老板胸部开了一枪,酒吧老板中枪意欲从巷子跑开,陈某见状即朝酒吧老板背上砍了一刀,后黄某陈某等人逃离现场。酒吧老板当场死亡。 检察院起诉书: 指控被告人黄某、陈某等人故意杀人、非法持有枪支罪。
       辩护意见(陈某辩护人):被告人陈某是在被告人黄某的召集下参与报复被害人的,在具体犯罪过程中仅持刀用刀背砍了被害人背上一刀,这一刀并非导致被害人致死的主要原因,而且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,应属从犯;被告人陈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,且认罪态度好,应酌情从轻处罚。
      处理结果: 法院经过查实验证,采信被告陈某的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,判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,获得减轻处罚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(而同案黄某被判处死刑)。赔偿被害人亲属10%的经济损失。
     代理感言: 乍看本案,大家都会认为,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,又加非法持有枪支罪,两罪并罚,必死无疑,实在没有什么好辩护的,辩护人可能会因此选择放弃或者敷衍了事,本人则不拘一格,放开眼量,明查秋毫,坚持不放过一线希望,以被害人致死原因(及伤口)做突破口,不仅成功保住了被告人的性命,且使被告人陈某获得减轻处罚,只被判了五年。较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(详情可到本律师办公室查看判决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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